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技中心 行政會議議事規則
114年9月1日 生物科技中心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
國立成功大學(下稱本校)生物科技中心(下稱本中心)為強化本中心行政運作機制,特設行政會議(下稱本會議),並訂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
本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,其餘成員由副中心主任、各組組長及研究人員等組成。
第三條
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本中心行政規章。
二、本中心重要行政事項。
三、中心主任交議事項。
第四條
本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,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
本會議得視需要,由中心主任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。
第六條
本會議開會時,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向中心主任請假。
第七條
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;重要提案表決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不得決議。一般提案表決,得採多數決。
第八條
臨時動議須有出席人員附議即可成案,其決議依第七條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
本會議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,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,並宣布其決議;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。
第十條
本規則未盡事宜,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
本規則經本中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一條
國立成功大學(下稱本校)生物科技中心(下稱本中心)為強化本中心行政運作機制,特設行政會議(下稱本會議),並訂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
本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,其餘成員由副中心主任、各組組長及研究人員等組成。
第三條
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本中心行政規章。
二、本中心重要行政事項。
三、中心主任交議事項。
第四條
本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,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
本會議得視需要,由中心主任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。
第六條
本會議開會時,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向中心主任請假。
第七條
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;重要提案表決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不得決議。一般提案表決,得採多數決。
第八條
臨時動議須有出席人員附議即可成案,其決議依第七條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
本會議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,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,並宣布其決議;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。
第十條
本規則未盡事宜,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
本規則經本中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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